《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已经 2020 年 12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20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
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
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
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
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
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
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
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
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
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
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
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
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
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
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
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
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
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
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
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
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
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
责任。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
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
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
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
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
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
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况进行监督。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一级政府提出的监管要求,并向上一级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
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
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
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